中心为全体在岗教职工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 阅读次数:701 发布时间:2012-11-07
中心为全体在岗教职工办理校方责任保险
为了保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效化解意外事故给教职工带来的伤害和损失,中心决定为全体在岗教职工办理校方责任保险。日前,投保工作已经完成,中心所属学校(单位)997名在岗教职工全部参保,保费全部由中心承担。这是中心为全体教职工办的又一实实在在的好事、实事。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是校方责任报险的延伸、拓展和补充。它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减少事故风险给学校、教职工带来的压力,有效化解和转移学校办学风险,解除学校、教师的后顾之忧,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从本学年开始在全省试点。其保险责任规定: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学校及中心)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在教职员工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2)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4)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5)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校方责任保险有关条款规定,责任保险的期限为一年,即从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止;每人每学年50元;其赔偿限额分别是:
(1)教职员工因保险责任导致死亡的(包括法院裁定宣告死亡的),赔偿限额30万元。
(2)教职员工因保险责任导致残疾的,赔偿限额40万元。
(3)教职员工因保险责任导致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4万元。(4)教职员工因保险责任导致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学校聘用其他人员顶岗所花费的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
中心主要领导对本次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工作非常重视,亲自安排人事部、安全稳定办公室认真落实,要求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全体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还要求要做好宣传工作,使学校和全体教职工了解教职工校方责任险的具体内容,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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