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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印发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升学考试办法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 阅读次数:937 发布时间:2011-11-25

 

日前,陕西省教育厅印发了《陕西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法(试行)》(陕教基一201138号),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中关于研究制定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81号)的实施工作,依据《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陕教基二〔20116号)和《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陕教基一201113号),确保我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享有与流入地学生同等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需要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人员。其他外来流动人口及其子女及参加非普通高中升学考试的,不适用此办法。

二、从2012年起,凡户籍不属于流入地的在陕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完成义务教育后,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回户籍所在地或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有与流入地学生同等权利和义务。

三、对在陕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已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注册学籍的初三应届毕业生,允许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对虽没有取得流入地就读学校义务教育学籍,但已在流入地义务教育学校连续就读满一年的初三应届毕业生,由法定监护人向流入地就读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视同取得流入地就读学校义务教育学籍,也允许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

四、按学生本人意愿,要求在流入地申请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须在陕西省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规定报名日期20个工作日前,由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其子女户籍、身份证明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义务教育流出证书、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务工或就业相关补充证明,在流入地就读学校统一报名,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在就读学校向社会公示5日,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按学生本人意愿,要求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可在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名,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

六、对非陕西省户籍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陕西完成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因考虑到与现行高考有关规定相衔接,原则上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学考试并注册学籍。对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要求在陕西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要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审核。经审定,符合条件并通过陕西省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被陕西省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按照《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陕教基二〔20116号)有关规定,按借读生有关规定办理。

七、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逐步放宽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采取积极措施,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进入公办中小学就读的规定写入相关招生文件,在报名、考试、招生、录取、收费、入学及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放宽政策,确保他们同本地学生一视同仁。

八、各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法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具体报名、考试、招生、录取、收费、入学及教育教学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大对此办法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媒体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解读政策,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做到政策解读到位,贯彻落实到位,把好事办好。

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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