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所属分类: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1254 发布时间:2013-03-07
陕西石油普通教育管理移交中心关于
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中小学、泾河离退休管理站、机关各部门:
经中心研究决定:按照规范管理、逐步过渡的原则,结合中心实际情况,自2013年1月1日起,中心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享受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陕教人办〔2009〕8号)、《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陕教人办〔2011〕6号)、《转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执行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陕教人办〔2012〕16号)及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标准的通知》(陕人发〔2008〕171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家属生活困难补贴等有关待遇。
陕西石油普通教育管理移交中心印发《陕西石油普通教育管理移交中心关于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规定的通知》(陕油教发〔2006〕17号)、《陕西石油普通教育管理移交中心关于调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陕油教发〔2008〕57号)、《陕西石油普通教育管理移交中心关于调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陕油教发〔2011〕24号)、《陕西石油普通教育管理移交中心关于调整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陕油教发〔2012〕7号)等与此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