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29-86978177 / 86978178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

关于转发《陕西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所属分类:信息公开 阅读次数:766 发布时间:2012-09-06

关于转发陕西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

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中小学:

现将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制定的《陕西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陕教监20122)转发你们,请各校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陕西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

             

                                 O一二年九月五日

 

 

陕西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

    为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20121号)要求,在总结近年来我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陕西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创新机制,加强宣传,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切实维护教育公平,为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有步骤、分阶段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到2015年,全省6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陕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到2020年,全部达到省颁标准。实现全省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义务教育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落实《义务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禁止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2012年各地要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择校生比例减少到学校招生总数的20%以下,2015年减少到10%以下。随着各项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逐年降低并逐步消除义务教育择校。

    逐步扩大义务教育优质资源,2013年秋季开始,将省级示范高中、省级标准化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至区域内各初中(包括民办初中),现已高于30%的,要巩固并逐步扩大比例。在此过程中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择校费。

    将与择校相联系的乱收费作为治理重点,制止通过办升学培训班、跨学区招生、组织招生考试、招收特长生、与升学挂钩的捐资助学、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等乱收费行为。加强管理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择校乱收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容忍。经查实的违规收费要坚决清退,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切实抓好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2012年始,各市、县(区)要成立“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政府领导担任,同级教育、纠风、发改(物价)、财政、审计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监督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2.科学合理划分学区。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分布状况和学校标准班额,合理划分学区(即一所学校覆盖的招生区域),确定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同时,根据学区内学生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学区范围。要明确行政区域和学区的不同界限,严禁混淆行政区和学区概念,禁止扩大择校范围。

    3.坚持招生信息公开。每年招生前,各地要把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等信息,通过当地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结束后,各学校要将招生结果包括学生姓名、出生年月、报名序号、户籍所在地和家庭住址等信息在招生网站和学校公示栏及时向社会和家长公告。公告中,择校生信息单列。

    4.完善招生录取机制。适龄儿童、少年应当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学校要依法优先确保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非正常跨学区招生比例不得高于学校当年招生总人数的10%。应坚持对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不得采取入学考试形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不得从各种形式的升学培训班中招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

    5.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突破省规定的班额录取新生。对于在当地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不超过招生总额10%范围内的择校生,必须明确招收的原则、条件和方法,以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招收学生的信息包括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和家庭住址等应在招生网络和学校公示栏公布。具体办法由当地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报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市教育局有直属义务教育学校的,其招生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报市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6.平等对待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181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秋季开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1126号)和《陕西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基一〔201138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和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等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各地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要简化手续,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方便,严禁以任何借口收取费用。对城市中同城跨区择校的学生,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教基一〔201113号)执行。

    7.规范特长生招生。各县(市、区)可确定12所在体育和艺术教育方面具有较好师资、设施和教育教学基础的学校,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比例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10%。除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外,不得再以其他名目招收特长生。特长生招生办法由当地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报经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公布执行。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8.禁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举办“校中校”或以公办学校的无形资产参与民办学校办学,凡以上述行为招生和收费将严肃查处。进一步巩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改制清理成果,坚决落实国务院纠风办、教育部等部门有关义务教育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加强对原改制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对于清理不彻底或者有回头现象的要坚决纠正。

    9.建立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

    严禁学校、部门和组织收取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建立捐赠资金审核管理制度。

    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教育的款物情况,包括捐赠金额、缘由和使用安排等均要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对确认与招生、择校挂钩的教育捐赠,一律责令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问责。

    凡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的捐赠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不得隐匿捐赠收入,不得账外使用捐赠资金。捐赠人有特定使用要求的,经审核确认后,按捐赠人的要求安排落实,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对没有特定使用要求的非定向捐款,要重点用于学校内涵建设、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不得用于教职工个人以及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10.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收费。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我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行发〔2008123号)要求,全部免除学生学杂费,农村学生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免收课本费,农村学校免收住宿费。同时,各学校要认真执行《关于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24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对依法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资格的民办中小学校,要按照《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坚持审批原则,合理确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凡未做到“五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资格的学校,不得实行民办中小学收费政策。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严禁举办升学培训班乱收费、跨学区招生乱收费、组织招生考试乱收费、通过特长招生乱收费、通过捐资助学与升学挂钩乱收费,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严禁教师通过有偿补习和组织集体补课乱收费。

    11.扶持规范民办学校。

    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陕西省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促进民办学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要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和教学管理行为。各地要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自主招生提出明确的政策、措施和办法,要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各个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以招收特长生名义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禁止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超出当地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人数和班额招生。一经发现要依法纠正,对于拒不执行改正的,取消其当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12.完善省级示范和省级标准化高中招生指标分配。

    实行将省级示范和省级标准化招生指标按比例分配至辖区内初中的办法,引导初中生源合理分布。分配指标要结合学校经市、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学籍数、学校的办学水平、以及对偏远薄弱学校的倾斜等因素确定。

    从初一年级起,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学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使用分配到该校的省级示范和省级标准化学校招生指标。

    13.实行择校和捐赠备案制。

    各设区的市教育局每学期要将本辖区的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人数(所在学校和分布情况)、接受的教育捐赠情况(受赠学校和金额)和各地转学人数(转入学校和数额),分市直、县(市、区),报省教育厅和省纠风办备案,经备案审核,如择校超过规定比例,捐赠不属实,转学办理不符合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要求

    1.落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区)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贯彻教育部等三部委《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以及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确定治理工作目标和阶段工作重点,制订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层层抓好落实,保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取得显著成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治理辖区内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的领导责任,各中小学校校长对治理本校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负总责。

    2.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学校要结合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的工作要求,完善政务校务公开制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信访举报反馈制度、典型问题督查督办制度、乱收费案件通报制度,不断提升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纠风、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在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中的职能作用,建立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治理工作合力,共同抓好贯彻落实。

    3.加强检查指导。各市、县(区)要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纳入规范办学行为的督查内容,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教育部等部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省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经查性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跟踪,加强对治理择校乱收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教育、纠风、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发现违规收取择校费的,要坚决查处,及时清退。对发现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凡发生择校乱收费的,取消当地教育部门、学校和校长的评优评先资格。

    4.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对教育部等部门《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省实施方案的宣传;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开辟专栏宣传治理义务教育乱收费的各项政策,对媒体和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要快查快办,及时反馈,主动公布结果;加大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引导学校自觉抵制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行为。围绕“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理念,持续开展“身边的好学校”等宣传活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不要盲目择校,努力营造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陕西石油普通教育管理移交中心门户网站 陕ICP备14005224号 陕公网安备61019102000322

Copyright © 2024-2025    https://www.sxsyedu.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
左侧悬浮广告
+
悬浮广告